甘肃省兰州市关于开展2023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j9九游会网站

  各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开展2023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甘教资〔2023〕7号)要求,全面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准入制度,进一步把好教师入口关,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现对我校未取得高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进行资格认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22年12月31日以前补充到教师队伍中、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教学且满一年的专任教师;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实验教学的辅助人员;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一年的辅导员(因岗位发生变动不再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不再认定)。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员务必于10月16日—11月6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注册、提交个人申请信息。

 10月30日—11月10日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人事处师资科(行政1号楼326室,联系电话:7971972)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或相关户籍证明原件。

2.《甘肃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附件1)。拟申请2023年教师资格证认定人员均须根据学校安排参加体检,请各学院根据体检工作安排(附件2)摸排上报参加体验人员,于10月20日上午前填报《西北师范大学2023年下半年教资认定体检人员信息表》(附件3),不加盖学院公章电子版发送至邮箱rscszk@nwnu.edu.cn。

3.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成绩证明(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4.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原件(由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单位统一提供)。

5.一张本人近期1寸彩色白底正面免冠照片(需与上传至教师资格申请网中的电子照片一致,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190k)。

6.根据文件要求,申请人所在高校需提供申请人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结果,请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思想政治鉴定表(附件4)。

7.申请人须有两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推荐专家研究方向与申请人申请任教专业方向需保持一致,填写并提交《教师资格认定专家推荐表》(附件5)。

8.其他补充材料(以下材料在申请人网报时通过国家认定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比对成功的,无需现场提供;比对不成功的,须现场提供;以下特殊情况须现场提供原件)。

(1)学历证书原件。凡获得国外学历或港澳台学历者,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同时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特别提示:对在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申请人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同时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定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2)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特别提示:在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申请人须提供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

  (二)按照教育部对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相关要求,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由所在高校相关部门统一向公安部门核查,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全日制普招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毕业学校为师范院校或综合性大学的师范学院,且申请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可直接认定。应提供材料为:全日制本科阶段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教材教发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证明(上述材料需从档案部门调出复印,且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才有效),以及上面1、2、5、6、7、8条规定的相应材料。

  (四)属教育部全日制教育硕士招生院校和培养专业范围的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直接认定。应提供的材料为: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成绩证明(需从档案部门调出复印,且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才有效),以及上面1、2、5、6、7、8条规定的相应材料。

  (五)高等学校副教授以上教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教师资格,只须提交以上1、2、5、6、7、8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普通话水平不做要求)。

  三、有关说明

1.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教师未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二级乙等及以上)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不合格的教师,不予受理。

2.因出国留学、进修学习、攻读研究生学位等原因而没有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教师,可申请此次教师资格认定。

3.离退休教师不再申请。

4.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须对个人承诺内容负责,如与事实不符,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人事处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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